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泰安市有关水利、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研究拟定全市水利、水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措施;研究拟定全市水利、水产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。
(二)统一管理水资源(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。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;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、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;承担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三)拟定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计划,制定有关标准,组织、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。
(四)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,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,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;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、水质;发布全市水资源、水质监测公报;审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;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扩建排污口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。
(五)负责全市河道、库塘(包括人工水道、行洪区、蓄洪区、滞洪区)等水域的管理;组织指导水利设施、水域、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指导主要河、库及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;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;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;负责河道采砂的审批和采砂许可证的发放。
(六)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,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,对河、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制度。
(七)组织指导全市水政、渔政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;依法协调处理水事、渔事纠纷案件;负责水规费的征收、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。
(八)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;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;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、水利经济工作;指导水库库区移民扶贫工作;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、税收、信贷、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。
(九)编制市内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;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;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、规范;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。
(十)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;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;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;负责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;研究制定水土流失防治区划、规划并监督实施,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预报;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十一)指导农村水利工作;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、人畜饮水、节水灌溉和城乡供水工作。
(十二)负责全市水产业管理工作,负责全市水产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,水产种质资源管理,依法对水产资源、水产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;组织实施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的调查、保护工作。
(十三)负责全市水利、水产科技、教育、技术研究推广工作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,指导全市水利、水产科技队伍建设。
(十四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